微信朋友圈遇卖假货伪劣产品微商监管难辞其咎
39微商货源网最新微信朋友圈遇卖假货伪劣产品微商监管难辞其咎“熬夜的看过来,夜间肝脏排毒,凌晨才睡的亲必须要吃澳洲护肝片,可以促进肝细胞再生”“代购日本化妆品和奶粉尿布,本月限量300份XX化妆品特价已经仅剩37份……”打开微信朋友圈,您是不是经常被这样的微商广告刷屏?不过,万一在微店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肿么办?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提案就是和微商监管有关。 刘红宇告诉一本政经工作室,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业态也在不断涌现,而“微商”,一种利用包括微信、QQ和各大在线直播平台在内的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新型商业模式,已悄然间快速崛起。大多数微商都是以个人账号为主体,一部手机就可以轻松运作,主要通过线上虚拟网络,以添加好友或直播中插入相关链接的方式在小范围进行宣传和交易。 然而与此同时,大多数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商家并没有经过任何登记或者认证,缺乏主体资格证明,同时现行法律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法律和行政监管,这些都使得网络销售的商品得不到足够的监督保障,销售假冒伪劣或违禁物品,偷税漏税、洗钱、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微商”中逐步滋生,渐成泛滥之势,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网信办于今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而仅即时通讯软件就有用户6.7亿人,而统计样本中10%以上的用户都经历过网络购物诈骗,数量惊人。而根据中消协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消协组织2015年受理的远程购物的投诉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达95.41%,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因此,对于“微商”这种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模式,更应当加强监管力度。 因此,刘红宇委员在提案中对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监管提出了四条建议: 一是建议尽快调研和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纳入法律规范范畴。当下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系列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同时还于2016年1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个人用户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这一行为还是空白,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无法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尽快调研和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纳入法律规范范畴。 二是建议在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网络实名制并将欺诈销售行为列入个人征信报告,促进行业自律。现阶段我国对于个人通过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监管职权散布于公安、国安、工商、工信部、质监等各个部门,政出多头,不利于监管。建议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各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的效率。同时建议联合网络社交平台运营商完善网络实名制注册体系,并将个人在网络社交平台销售商品期间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欺诈行为列入个人征信报告,以加大对于个人通过社交平台违规违法销售商品这一行为的威慑力度,促进行业自律。 三是建议积极培训监管机构相关人员,提高监管水平。由于个人通过社交平台销售商品的行为是新业态、新模式,通过这种方式事实偷税漏税、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十分隐蔽,案件复杂、技术性强、查办难度大。因此建议强化执法办案人员计算机应用及相关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和互联网知识培训等培训,就已经查处查实的监管案例分析及探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消费者。建议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规律特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人民日报中央厨房·一本政经工作室 魏哲哲)